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5民初11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岩,被告华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顺公司向我提供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2.依法判令华顺公司向我提供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公司财务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顺公司系2004年2月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服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我系该公司股东。自华顺公司成立以来,我对公司经营现状及财务状况所知甚少,近几年我也没有分取红利。我对华顺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更不得而知,且华顺公司在会计账簿管理方面极为混乱。我为了解华顺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对华顺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曾多次向华顺公司申请查阅公司的相关决议、财务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材料,但华顺公司始终予以推脱。2018年11月21日,我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华顺公司邮寄了书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欲查询华顺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材料。后经快递网站查询,华顺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该邮件,但其至今未向我提供上述材料,亦未作出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现华顺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股东知情权,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华顺公司辩称,对于***提出的要求查阅公司的2004年2月9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我们认为从裁判之日起前15年我们可以提供现保存的记录供其查询;***的第二项诉请,对于裁判之日起前15年的公司财务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我们可以提供,其他的会计凭证我们无法提供。现任的法定代表人和部分现任的员工在2017年和2018年之间不在公司管理期间,在那段时间财务账册管理期间可能发生丢失并因此报过警,如果财务账册出现不完整情况,我们也无法提供。***所述是因为其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情况不知情而要求查阅,这个理由我们不予认可,如果法庭认为这是不正当的理由,我们请求驳回***的诉请,因为我公司每年召开股东会,向全体股东公布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近年来公司处于几乎停产的状态,没有任何收益,对此***知情,现其要求查阅上述账目,我们认为其并非诉请所描述的其不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认为其理由不正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华顺公司于2004年2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增顺。***系华顺公司股东。2018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华顺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4号及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润东大厦六层邮寄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华顺公司提供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两封快递均显示本人收。现***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查阅华顺公司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华顺公司则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有知晓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权利。华顺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作为华顺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对***要求查阅、复制华顺公司上述材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查阅华顺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向华顺公司邮寄了查阅会计账簿申请,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华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可以查阅华顺公司的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主张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查阅的范围,本院对***要求查阅华顺公司财务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中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明确的“本企业章程送审稿、批准稿、正式文本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形成的会议通知、议程、报告、决议、公报声明、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的规定,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和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明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为30年”的规定,对于华顺公司提出的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只有15年保管义务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要求华顺公司提供其自2004年2月9日至今的上述材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华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河东区,本院确定***在该地址查阅上述材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东区提供其公司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东区提供其公司自2004年2月9日起至今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市华顺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蕾
审 判 员  陈国欣
人民陪审员  骆桂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亮亮
书 记 员  高嘉艾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