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保1959号
申请人:***,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149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