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474号
原告: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农彩霞,系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福,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系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股东经理。
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系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佳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