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乐创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财保5号
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农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创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红牌楼分理处账号为5100××××3842的账户内的资金130000元进行冻结,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为7829××××0857的账户内的资金36017.90元进行冻结,对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5××××0241的账户内的资金3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乐创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申请人乐创公司提交了证据对双方之间的工程结算数额及付款情况进行证明,采取保全措施具有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红牌楼分理处账号为5100××××3842的账户内的资金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为7829××××0857的账户内的资金36017.9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5××××0241的账户内的资金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