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农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云0521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天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红牌楼分理处账号为5100××××3842的账户内的资金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为7829××××0857的账户内的资金36017.90元,冻结期限为1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5××××0241的账户内的资金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创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天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红牌楼分理处账号为5100××××3842的账户内的资金1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为7829××××0857的账户内的资金36017.9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5××××0241的账户内的资金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云南乐创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