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876号
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斌,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