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6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149XT。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诉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2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4244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94.43元,该款扣缴本案执行费54244元后,余款46250.4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天骏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6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