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23民初79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华美水岸明珠东江南路西二巷**。
负责人:覃飞杰。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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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