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辰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泰和路3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AW8R0D(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塘步镇***(理文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WYY6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联辰公司、***、临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江河法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