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辰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泰和路3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AW8R0D(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塘步镇***(理文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WYY6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联辰公司、***、临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江河法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