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21民初5号
原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泰和路30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苍梧县荣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圣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贺州梧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村信怀公路旁三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梧县荣圣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贺州梧渝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