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业电力(常州)有限公司

上海百进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鼎业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3189号
原告:上海百进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5幢5-3室。
负责人:郭闽武。
被告:鼎业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进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鼎业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进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进电器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雄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