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与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2116号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和顺镇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3174434T。
法定代表人:陈新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宝,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洱园11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81289152T。
法定代表人:李冠庭,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下绮罗社区杜鹃王旅游产品一条街7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U8511U。
负责人:杨忠成。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