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惠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899号
原告:普洱惠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MXTYN1N)。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郊社区机场路安置点平原人家1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麒,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81289152T)。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洱园1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冠庭。
原告普洱惠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惠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计1819.5元,由原告普洱惠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思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刀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