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民初333号
原告: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0072854F。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洱园****用代码:91530800681289152T。
法定代表人:李冠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计2907元,由原告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思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