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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庭职务: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青,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山水林溪别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3565040元、执行费38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套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房产、土地、林权、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