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原教育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0724681121。
法定代表人:鲁继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建设巷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81289152T。
法定代表人:李冠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执行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与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江兴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在该案件执行中冻结了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81×××33账户(以下简称:833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墨江兴昱公司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在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81×××33专用账户的冻结、扣划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云08执547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异议人名下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的专项债券资金采取了冻结的执行措施,因该账户资金系国家有关部门下拨我单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系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在银行也是设有专户进行管理,该笔资金也并非我单位自有资金或财产。根据《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普财债【2021】78)号文件规定,专项债券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以及根据我国相关执行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贵院冻结的上述账户系异议人的专项银行账户,且并不属于异议人自有资金,同时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贵院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冻结。据此,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本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异议人上诉财产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执547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一份;2.普洱市财政局普财债〔2021〕78号《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一份、附件普洱市2021年第二批新增专项债券分配金融机构存放表一份;3.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墨江兴昱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的普洱市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专项债券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一份【协议编号为7301112021100002】;4.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交易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核心流水号:SC011183537366)一份;5.中信银行收费回单(交易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核心流水号:BE701045965294)一份;6.中信银行收费回单(交易日期为2021年10月3日,核心流水号:BE981082080553)一份;7.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周期: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止,账户:81×××33/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份。异议人提供的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墨江兴昱公司在中信银行81×××33-000001账户内的专项账户资金24419124.09元,根据普财债【2021】78号文件要求,异议人开立账户,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30日将“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专项债券”资金汇入墨江兴昱公司新开立的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内。并且根据该文件要求“专项债券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得置换或偿还存量债务,且专项债券收入足额缴入国库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异议人被冻结的上述账户系异议人的专项银行账户,且并不属于异议人自有资金,同时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瑞光公司与墨江兴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9)云08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555490.15元,质保金3985371.8元,合计34540861.95元;二、被告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0555490.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162825.31元;四、确认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在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欠付工程款34708269.09元在墨江县年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二区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墨江兴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0)云08执547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墨江兴昱公司在中信银行833账户内的资金24419124.09元进行了冻结。
另查明,本院所冻结的被执行人墨江兴昱公司在中信银行833账户内的存款24419124.09元系普洱市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专项债券资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案涉账户内墨江兴昱公司与第三人往来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上级下拨资金文件等证据能够反映出案涉账户的资金往来是围绕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使用,未发现墨江兴昱公司利用案涉账户隐蔽资金或存在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形,并且上级下拨资金文件中也清楚写明资金性质为专项债券资金,同时该文件及附件也写明墨江县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专项债券资金要设置专户、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虽然货币无特定性,但对于账户中资金的性质应从该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和实际用途来确定是否为专项资金。结合普洱市财政局、专项债券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及资金来往的客户回单凭证等证据,墨江兴昱公司对涉案标24419124.09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所提异议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云08执547号案件对云南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81×××33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纳 坚
审判员 邱继娇
审判员 赖金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