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财保8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239444332P),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4939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4939元,期限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