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1单元11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已经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朱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