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1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胡园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民生村一区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芝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辰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8)津0113执恢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婧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