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2731L。
法定代表人:翟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白潭湖片区(城东新区)筹建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FYEQ8N。
法定代表人:赵文庆,董事长。
第三人:中西联大健康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会信用代码91110302353005261J。
法定代表人:陈远东。
第三人:泸州华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一段****楼**负****码91510500309407693E。
法定代表人:周波。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飞翔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西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飞翔公司申请追加中西联大健康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联大公司”)、泸州华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华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湖北西控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飞翔公司称申请人四川飞翔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查控后告知申请人湖北西控公司账户余额仅800余元且未发现其他资产,湖北西控公司已满足“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条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州华庆公司和中西联大公司作为湖北西控公司的股东(分别认缴8000万、2000万元,均未实缴),其依法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二被申请人出资应依法加速到期,依法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湖北西控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本院查明,四川飞翔公司与湖北西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9)鄂11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飞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鄂1102执1321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飞翔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鄂1102执1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湖北西控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为中西联大公司和泸州华庆公司,中西联大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泸州华庆公司认缴出资额8000万元,于2037年12月30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缴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采用认缴制,即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湖北西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中西联大公司、泸州华庆公司分别认缴出资,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均应在2037年12月30日前缴足,目前尚未届满。中西联大公司、泸州华庆公司尚未缴纳出资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中西联大公司、泸州华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中西联大公司、泸州华庆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中西联大健康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泸州华庆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翁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