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1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2731L。
法定代表人:翟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白潭湖片区(城东新区)筹建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FYEQ8N。
法定代表人:赵文庆,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0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传票。传唤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到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西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孙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翁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