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邓坤,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1601。
原告**与被告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邓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浪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登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