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8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登台,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2731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登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登台借款案款23228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登台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登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黔0382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登台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