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鲲鹏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永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鲲鹏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626号之一

原告:成都永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家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鲲鹏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邓中华。

原告成都永茂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鲲鹏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永茂盛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永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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