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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2民初171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星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危才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符超群,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21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