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桃园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14X0。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全志平,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幢1单元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939264。

法定代表人:马邦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县粮食局二楼。

负责人:李政良,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珍

书 记 员  魏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