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桃园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14X0。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全志平,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幢1单元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939264。
法定代表人:马邦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县粮食局二楼。
负责人:李政良,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珍
书 记 员 魏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