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执异7号 案外人: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20088415251,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14X0,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桃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四川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鑫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8270A,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涌鑫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江县住建局)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57套的查封。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南江县住建局称,鑫涌鑫地产公司锦绣华庭7号楼57套住房被查封前,属案外人。2012年12月19日,政府出让土地时,由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与鑫涌鑫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511702-2012-P-13号)明确含保障房,该合同第13条中其他土地利用要求3.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按南府办(2011)10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14条中(二),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2种方式履行:由政府回购。2015年8月,《南江县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勘测定界图》经测绘,总占地面积:5984.78㎡。2013年被执行人鑫涌鑫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已经依法签订《锦绣华庭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南江县住建局称,鑫涌鑫地产公司锦绣华庭7号楼由案外人支付全部款项修建而成并装修,且交付使用、占有。“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的5984.78㎡土地的开挖、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上的房屋建设及装修,均由案外人拨款建设而成,且已全部交付案外人使用、占有。不动产权属证未取得,过错不在于案外人。案外人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支付了全部款项,仅余尾款作为办证保障。案外人因鑫涌鑫地产公司土地被查封等原因致使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经案外人多次催告无果,其过错不在案外人。 综上所述,南江县住建局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鑫涌鑫地产公司锦绣华庭7号楼成套住房57套应属案外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等强制措施。 南江县住建局为支持上述异议申请,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511702-2012-P-13号)附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2.《锦绣华庭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 3.《“锦绣华庭”配建保障性住房补充协议》; 4.鑫涌鑫地产公司(锦绣华庭)用地宗地图; 5.南江县石人山C03/04地块用地红线方案图。; 6.南江县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勘测定界图; 7.南江县住建局拨付鑫涌鑫地产公司明细表; 8.财资〔2018〕10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告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南住建〔2013〕202号南江县住建局关于调整“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和设计方案的请示、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处理笺; 10.(2022)川192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 11.南江县住建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鑫涌鑫地产公司营业执照、中盛建设公司营业执照。 中盛建设公司称,请求驳回异议申请人南江县住建局的异议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20年2月24日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锦绣华庭小区7号楼《房屋业务情况表》; 2.(2020)川1922执保40号案件送达回证,备考栏“自留房”; 3.南住建函〔2022〕3号南江县住建局关于南江县人民法院查封锦绣华庭7号楼57套住房的执行异议函; 4.〔2021〕1号南江县“锦绣华庭”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5.委托书,“我公司开发的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由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与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我公司委托生效判决如我公司应付中盛华居建设有限公司款项,由县住建局在应付我司保障房政府回购款中代支。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委托,四川鑫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2022)川1922执1497号南江县人民法院预处置资产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7.(2020)川192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 8.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与反映人见面) 9.(2021)川1922执1217号执行裁定书; 10.**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 鑫涌鑫地产公司未发表意见亦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9日,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鑫涌鑫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11702-2012-P-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三条3.约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按南府办(2011)109号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9月13日,南江县人民政府授权南江县住建局代表县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鑫涌鑫地产公司签订《锦绣华庭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必须在净地交付后32个月内在锦绣华庭小区七号楼提供经环境、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288套,合计总建筑面积18665.56㎡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2021年南江县住建局作为(甲方)与(乙方)鑫涌鑫地产公司签订《“锦绣华庭”配建保障性住房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回购范围”。回购范围为“锦绣华庭”项目开发建设的7号楼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因鑫涌鑫地产公司欠付中盛建设公司工程款引发诉讼。诉讼中,中盛建设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锦绣华庭7号楼价值约1,200万元成套住房57套。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192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锦绣华庭7号楼成套住房57套。 第一层:1-1-1(67.71㎡);1-1-2(65.61㎡);1-1-3(65.8㎡);1-1-4(65.8㎡);1-1-5(65.8㎡);1-1-6(65.8㎡);1-1-7(60.67㎡);1-1-8(65.72㎡);1-1-9(67.71㎡);2-1-1(65.61㎡);2-1-2(65.61㎡);2-1-3(67.71㎡);2-1-4(67.71㎡);2-1-5(65.72㎡);2-1-6(60.67㎡);2-1-7(65.61㎡); 第二层:1-2-1(67.71㎡);1-2-2(65.61㎡);1-2-3(65.8㎡);1-2-4(65.8㎡);1-2-5(65.8㎡);1-2-6(65.8㎡);1-2-7(60.67㎡);1-2-8(65.72㎡);1-2-9(67.71㎡);2-2-1(65.61㎡);2-2-2(65.61㎡);2-2-3(67.71㎡);2-2-4(67.71㎡);2-2-5(65.72㎡);2-2-6(60.67㎡);2-2-7(65.61㎡); 第三层:1-3-1(67.71㎡);1-3-2(65.61㎡);1-3-3(65.8㎡);1-3-4(65.8㎡);1-3-5(65.8㎡);1-3-6(65.8㎡);1-3-7(60.67㎡):1-3-8(65.72㎡):1-3-9(67.71㎡);2-3-1(65.61㎡);2-3-2(65.61㎡);2-3-3(67.71㎡):2-3-4(67.71㎡);2-3-5(65.72㎡);2-3-6(60.67㎡);2-3-7(65.61㎡); 第四层:1-4-1(67.71㎡);1-4-2(65.61㎡);1-4-3(65.8㎡);1-4-4(65.8㎡);1-4-5(65.8㎡);1-4-6(65.8㎡);1-4-7(60.67㎡);1-4-8(65.72㎡);1-4-9(67.71㎡);面积3738.4㎡,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认为,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007年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前述规定表明,保障性住房产权属于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依据案外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锦绣华庭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锦绣华庭”配建保障性住房补充协议》、南江县住建局拨付鑫涌鑫地产公司明细表等材料能够证实:“锦绣华庭”配建的291套公租房及公厕一个,回购总额61,336,075.5元。南江县住建局已支住房回购款57,462,131元,占回购款总额的90%以上,案争标的锦绣华庭7栋被查封的57套房屋系案外人采购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上述57套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案外人南江县住建局,不属原案被执行人鑫涌鑫地产公司的财产,故对申请执行人中盛建设公司请求驳回案外人南江县住建局异议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南江县住建局申请解除对“锦绣华庭”7号楼保障性住房的查封异议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其实质是请求对该标的物中止执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时解除查封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请求应视相关当事人在本异议裁定作出后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定,当前无法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20)川192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锦绣华庭7号楼57套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