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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31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4910958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2幢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14X0,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桃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25.00元,减半收取96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