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邵店镇政府,住所地新沂市邵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5楼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邵店镇政府、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