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沂市邵店镇政府、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邵店镇政府,住所地新沂市邵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5楼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邵店镇政府、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