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2088号
申请人:***,男,195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5楼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市邵店镇沭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邵店镇沭河村。
法定代表人:**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与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邵店镇沭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邵店镇沭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沂市邵店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程款1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邵店镇沭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沂市邵店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程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登记在***、***名下位于新沂市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