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6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747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7号41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INU7FA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本诉原告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盟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