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恒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053号
原告:上海恒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敏,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邓立锋,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恒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秋锋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