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光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6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光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惠路568-19号。
法定代表人:陆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满义,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潜,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凤翔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光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龙某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科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华锅炉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龙某科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某科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光华锅炉公司退还货款37.9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光华锅炉公司除供应第一台设备外,也向龙某科杰公司供应了第二台设备的80%零部件。发货方式均为委托运输公司发货,运输公司将龙某科杰公司签收的发货清单拍照发给光华锅炉公司。同样的运输方式和交易习惯,一审法院仅认可对龙某科杰公司有利部分,未认可对其不利部分。综合一审中承运人的证言和龙某科杰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致光华锅炉公司的通知函,可以推断出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光华锅炉公司一定交付了第二或第三台套的省煤器设备配件。二、一审判决要求光华锅炉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涉案货物不存在延迟交货情形。1.发货时间符合双方约定。龙某科杰公司提供的2018年8月27日形成的《泰州梅兰项目省煤器供货质量问题处理会议纪要》表明,本案双方对于案涉三台炉的交货时间已做修改,在交货时间方面构成对原合同的实质变更,即第一台设备于2018年8月31日前交货,第二台设备于2018年9月30日前交货,而光华锅炉公司从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13日持续供货。2.龙某科杰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延期交货情形。龙某科杰公司称光华锅炉公司发货存在延迟情形,更多是依据函件作推断。光华锅炉公司完全交付了第一台设备,第二台也已交付80%。如不是因为龙某科杰公司恶意拒收,已经完成第二台设备的交付。一审判决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判决光华锅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双方在案涉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索赔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并不存在相关条件。龙某科杰公司在起诉状中也没有提及追究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8年11月17日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光华锅炉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回复龙某科杰公司的《告知函》没有任何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按照双方所签订采购合同第15款的约定,合同解除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龙某科杰公司答辩称:光华锅炉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光华锅炉公司认为就第二台设备已经供货80%,该理由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光华锅炉公司在一审的陈述自相矛盾。龙某科杰公司第二台、第三台的设备是向案外人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光华锅炉公司迟延交货事实清楚,而且是多次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第一套设备供货时间应当是2018年7月18日,第二台是2018年8月5日,第三套是2018年8月20日,但从双方的函件可以看出,光华锅炉公司不仅迟延交货,而且产品质量还存在严重问题。为此,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再次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套设备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交货并且通过业主验收,第二台设备在9月30日前完成生产并通过业主验收。但是光华锅炉公司9月份才完成第一套设备交货,再次违约。而光华锅炉公司在9月底还未将第二台设备纳入生产计划。可以看出,光华锅炉公司不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交货时间也是一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于违约金10万元是否恰当,根据合同约定,光华锅炉公司应当承担66.8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判决光华锅炉公司承担10万元,明显偏低。因光华锅炉公司违约导致龙某科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远超10万元,如重新采购设备就多支付17万元左右。
龙某科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光华锅炉公司立即退还货款37.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光华锅炉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66.8万元。3.判令光华锅炉公司出具111.3333万元的增值税票据,如不能出具赔偿税金14.473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光华锅炉公司承担。
光华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龙某科杰公司继续履行《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省煤器设备采购合同》。2.判令龙某科杰公司支付货款184.7667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龙某科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7日,龙某科杰公司与光华锅炉公司签订《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省煤器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内容包括:“第3款供货范围: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1,提供给买方的每台设备5套(包括开箱资料),电子版本1套。第4款合同价格:省煤器设备3套,单价1113333元,合同总价为334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产品、技术资料、技木服务费用,还包括合同产品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卖方需向买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第5款支付条款:合同生效日期起5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经我方认可的齐全的设备资料。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正式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卖方在具备发货条件前7天,通知买方,且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40%的财务收据,卖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发货款;卖方按交货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部组件)及技术协议要求的图纸、资料等全部运到交货地点,且卖方向买方提交:装箱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后进入试生产阶段30天内,设备性能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货物经买方安装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额的16%的增值税发票及20%的财务收据,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到货验收款。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产品保证金,待合同产品正常保证期满没有问题,卖方提交产品最终验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该卖方该合同价格的10%。第6款交货和运输。交货地点: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交付进度:第一套设备于2018年7月18日前送到交货地点,第二台设备于2018年8月5日前送到交付地点,第三套设备于2018年8月20日前送到交货地点。如卖方的实际交货期迟于买方规定的新的交货期,则卖方按合同11.11款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交货清单:省煤器设备、文字资料及图纸5套、图纸光盘、电子版资料1套、质保证书1套、合格证、原产地证明1套、详细装箱清单5套。合同设备发运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5天前,卖方应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6.6款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6.4每批合同产品交货如期以达现场后卖方接受到货通知单时间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11.1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第9款监造与质量检验: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产品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得到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委托检验应尽早进行,不得超过合理的期限。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产品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7天,否则按11.11款处理。……第10款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本合同产品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本合同产品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第11款保证和索赔:正常保证期从卖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交接书颁发之日开始持续12个月。正常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24个月作为潜在缺陷之保证期。本产品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卖方应承担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7天。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质量索赔:因设备和材料与合同不符而提出索赔,买方有权按质量缺陷程度选择以下之一的方式处理:(1)维修或修理;(2)替换;(3)设备和材料的削价;(4)拒收。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至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并归还卖方。……11.11产品迟交违约赔偿: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迟交5%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合同产品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总价的20%。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买方工程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产品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可超过合同产品总价的20%。……第15款合同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5.5因卖方原因不能交货,卖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产品价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龙某科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光华锅炉公司支付1047000元,后又于2018年7月17日付445333.36元,共计付款1492333.36元。2018年7月23日,龙某科杰公司向光华锅炉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关于我司与贵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现已超过合同规定期限,贵司仍未完成交货,已构成违约,现已严重影响我司项目工期。请贵司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并最迟不得晚于7月25日将货全部发到我司项目现场,每延迟一天交货,除按合同规定进行考核以外,由此导致我司项目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也将由贵司承担”。同年7月31日,泰州梅兰热电有限公司联合福建龙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检查省煤器管排安装质量,并于8月7日形成《泰州梅兰热电锅炉改造项目省煤器管排质量事故简报》一份,载明:“发现以下问题:问题一:管排间隙大小不等,可能影响运行烟气流向,对管壁产生冲刷,如图1。问题二:管排口与集箱制造焊口无法对接,需要烧管进行弯曲,见图2、图3。经查,安装工艺无问题,考虑是材料尺寸偏差问题。2018年8月1日,业主单位联合总包单位根据《JBT5255-1991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及《ZY0216焊制膜式省煤器技术条件(1)》对省煤器管材尺寸进行检查,要求对横向偏差不超过6mm,斜角偏差不超过12mm,166片下级省煤器管排中约70片尺寸不合格,附检查图片。2018年8月4日业主单位请第三方“监理”协助检查,监理提出外观变形不影响使用,关键需检查焊缝,抽查4片管排焊缝,4片都发现存在“咬边”问题,业主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提出咬边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不允许继续使用,要求现场停工并要求召开专题会,焊缝咬边图片如下:略。2018年8月4日14:00点整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省煤器厂家、监理单位四方召开现场会,并现场鉴定管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经四方鉴定下级省煤器设备质量确有问题,业主单位要求下级省煤器全部退货并重新供货安装,现场四家单位对退货重新供货事宜达成共识。附四方现场检查图:略。质量事故损失总结:1.经四方鉴定下级省煤器设备质量确有问题,业主单位要求下级省煤器全部退货并重新供货安装,现场四家单位对退货重新供货事宜达成共识。2.本次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①80片下级省煤器共计总重22.808T安装及拆除费用,施工合同中省煤器拆除单价1000元/吨,省煤器安装单价3200元/吨,22.808T省煤器拆除及安装合计费用95793.6元。②166片省煤器管排每片二次倒运检查花费两天两夜,需要叉车配合,两个台班叉车1200元,省煤器管排装车发回厂家,需装车费用200元。3.耽误工期,业主要求我公司按工期完成,因省煤器供货迟(截止2018年8月7日,第一台省煤器管排仍未供齐)影响工期至少10天,业主考核标准是10万元/天,罚款约100万元整,业主暂时未执行罚款。”同年8月9日,泰州梅兰热电有限公司向福建龙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送邮件,载明:“贵司承接我司的3台CFB锅炉脱硝改造工作正在开展,关于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就以下几个问题向贵司做重申:1.1#锅炉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移交贵司实施锅炉本体改造工作,按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商务合同第四款以及技术协议4.2.4条款约定,1#锅炉于8月15日前应具备正式点炉运行的条件。因我司1台锅炉停运改造,供汽和供电的减少已造成我集团化工装置的产量减少以及增加了电网的用电量。但根据贵司目前的改造工作进度,根本无法按此合同约定时点完成相应改造工作,严重超工期势必造成我集团和我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请贵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实实在在地严把改造工作进度和工期,避免和减少我司按商务合同第八款之第2.7条目“如未按时完成规定进度,每天考核工期延误费用5万元。”并向贵司追究违约责任,这也将会造成贵我两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对贵司市场影响力也必然将产生不良的潜在影响。2.贵司供至我司现场的1号炉下级省煤器管排制造质量(平整度和焊接质量)严重不符合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的2.2.5条款“省煤器技术要求”中相应的技术规定,也不符合《焊接鳍片管(屏)技术条件》(JB/T5255-1991)以及《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JB/T1611-93)等国家标准规范相关要求。按贵我两司的约定,贵司及时重新供应质量合格的全新1#锅炉上、下级省煤器管排到我司改造现场,请贵司积极组织货源并严格控制质量,以免造成改造工期的进一步不受控。并请贵司书面承诺不得将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省煤器管排以返修的形式重新供货至我司其它尚未改造的锅炉,请贵司提供供至我司现场的省煤器管排为全新管排(非返修)的可验证的技术方法,确保省煤器管排制造质量受控,供货周期有保证。”同年8月10日,龙某科杰公司向光华锅炉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关于我司与贵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泰州梅兰项目省煤器采购合同》,合同规定第一套设备交货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前,第二台设备交货时间为2018年8月5日前。但贵司第一批所交付的设备经现场查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得不重新加工制作,且第一套设备的166片上级省煤器也因质量问题而至今未完成交货。第二台设备生产进度更是严重滞后于合同约定期限,贵司严重违约行为已给我司项目进度及公司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请贵司务必予以重视并加快整改及制作进度,以免造成进一步更严重违约行为。否则因贵司供货问题导致业主方对我司的考核,我司将同步对贵司进行考核。关于贵司来函,我司意见如下:一、关于监造问题:贵我双方合同9.1.10条明确注明“无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贵司所供设备理应在出厂前进行严格质量检验,且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但实际供到现场的设备经业主方、业主方监理、我方人员及贵司代表共同检验,结果80%以上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严重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要求,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于现场检测结果,贵司现场代表人员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二、贵司为省煤器制作厂商,对省煤器质量负全部责任,现场已安装的80片省煤器管片并不代表贵可设备质量已经验收合格,也并不免除贵司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已安装的不合格品因返工已经给我司工期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理应由贵司承担。三、贵司所作的第三方检验,我方至今并未收到任何相关检验合格证书,对于供到现场的设备,由于缺陷明显,事实清楚,我方及业主方有权利对贵司的检测结果持怀疑态度,如贵司坚持认为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可重新组织经贵我双方及业主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验鉴定。四、根据8月4日会议约定,请贵司积极组织货源并严格控制质量,重新加工制作#1锅炉下级省煤器管排到项目现场,且须书面承诺不得将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省煤器管排以返修形式重新供货至后续其它尚未改造的锅炉。关于后续供货,请贵司依据以下约定时间组织生产:1.#1机组上级166片省煤器及配件2018年8月12日前全部按国家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并完成供货。2.#1机组下级省煤器及配件2018年8月15日前第一批至少80片按国家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并供货。3.#1机组剩余下级省煤器及配件2018年8月20日前全部按国家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并完成供货。4.#2机组省煤器、集箱及安装配件按合同约定工期供货,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日,光华锅炉公司复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省煤器设备合同,我公司已于2018年7月18号陆续向泰州梅兰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供货。我公司生产过程中,贵公司也派相关人员到我公司进行监造。泰州梅兰热电有限公司栾总工及贵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梁经理两次(第一次管子未到场没有查看产品生产过程)到我公司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均没有对制造产品质量提出相关改正意见。针对我公司交付至现场的166片下级省煤器管系,2018年8月1日泰州梅兰热电有限公司(时厂长)对管排外观及平整度进行检查,我公司派出倪满义经理现场进行沟通。对于业主方的测量方法及依据。我公司当时就提出异议。业主方的检测方法不对,业主这是将管片放在平台上测量最高点及最低点。而不是找出管片的中心线后在测量偏差值。业主方按照JB/T5255-1991(该标准已经作废,由新标准GB/T165072013进行替换)标准进行验收,业主、贵公司及我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沟通。在我公司的解释情况后,时厂长又提出扁钢焊接倾斜影响锅炉烟气走廊等问题。我公司多次保证不影响锅炉安全,但业主方依然挑出70片左右管系要求我公司返厂修整。我公司考虑站在贵公司的立场解决相关问题,同意对变形了大的管系进行返厂整平。其他经过业主方检验合格的产品继续进行安装。2018年8月4日贵公司梁经理又通知我公司到现场处理省煤器管系焊接咬边事宜,我公司中午1点30分左右到达现场,我公司技术人员,贵公司人员,业主方及所谓“监理”到产品现场,现场已经预先摆好四片管屏。经过检测4片管屏有2片管屏有咬边情况,其中有一片管屏一处补焊处的咬边情况较深。经过现场勘查及分析,咬边这是点焊咬边而非整条咬边,咬边的情况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我公司承诺对于咬边较深处进行打磨补焊。业主听从“监理”的意见,对设备进行报废及对安装上去的管系进行拆除下来。现在贵公司对泰州梅兰热电锅炉省煤器损失总结:一、80片下级省煤器管系拆除下来;二、166片下级省煤器管系进行报废处理。对于锅炉省煤器质量事故简报问题我公司答复如下:1.我公司到现场处理的相关人员没有任何一个人现场答应80片下级省煤器管系拆除下来及166片下级省煤器管系报废处理。2.80片省煤器安装是经过业主方验收合格后安装上去的,现在拆除下来。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3.166片下级省煤器管系按照国家规定及我公司标准,目前还达不到报废标准。按照工艺要求我公司只需要对省煤器管系咬边处进行打磨补焊即可。4.鉴于业主对设备生产制造及标准理解的不透彻,我建议应有锅炉制造行业专业人事作为监理进行验收,不要聘请不合格的“监理”乱指挥。建议贵公司及业主方到我公司进行产品验收,并在发货前对合格产品进行签字确认。5.我公司制造的下级省煤器管系是由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监督研究院现场检验验收,并颁发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现在贵公司要求对省煤器下级管系报废处理没有相关的标准依据及条款。6.关于延误工期事宜,我公司认为责任不在我公司。省煤器原本可以通过打磨补焊现场解决的事情。业主方要求重新制作,我公司公司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至少需要30天左右。我本着诚信经营站在贵公司的立场考虑,答应重新加工166片下级省煤器。现在贵公司要求考核工期问题,我公司只能尽全力进行加工生产。如若贵公司对我公司进行工期考核。我公司无法理解也不会答应。”同年8月28日,龙某科杰公司与光华锅炉公司经协商,就泰州梅兰项目省煤器供货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1.鉴于该项目要求特殊性,甲方从顺利推进项目执行角度考虑,同意乙方所提出二、三台炉每台增补4万元人工费的要求,两台炉合计增加8万元;乙方须确保所增补费用切实用于工人工资补贴上,并确保产品加工质量标准能够满足业主方验收要求。2.乙方确保第一台锅炉全部设备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业主方验收及交货,第二台炉全部设备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生产,并通过业主方验收及交货;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额外增加1万元作为乙方的赶工费,若未按期完成,除扣除赶工费以外,甲方还将依据合同条款考核乙方工期违约责任。”同年9月20日,龙某科杰公司向光华锅炉公司发送邮件,载明:“贵司第一套设备实际于2018年9月14号才基本完成交货,严重迟于合同约定期限。现第二台设备交货期也远远超出,贵司交货进度仍未有任何进展。贵司迟交货行为给我司项目执行已造成严重影响。为确保我司项目执行,现要求贵司最迟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10:00前将第二台设备实际生产进度、交货计划加盖公章发给我司,同时附上实际生产过程照片。请贵司收到此函后必须回复,否则因贵司迟交货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一律由贵司承担,我司也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司违约行为的权利”。同年9月28日,龙某科杰公司发送邮件给向光华锅炉公司,载明:“我司再次作最后通告,如果贵司在2018年9月28日12:00前未对本项目第二台设备交货责任作任何承诺,我司将贵司行为上报龙某环保集团总部,将贵司加入黑名单,届时集团内部所有与贵司有合作关系的子公司将一律停止与贵司的款项支付,同时我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同年9月28日,光华锅炉公司复函给龙某科杰公司,载明:“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泰州梅兰热电厂省煤器供货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第一台省煤器所有设备。并加工完成第二台设备的下级省煤器所有管系和上级省煤器管系的弯制及对接焊接工作。由于业主对设备加工要求比较高,要求我公司报废下级省煤器管系166片,我公司按照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技术要求,我公司生产的设备均没有达到报废标准。我公司在贵公司一再催促下,要求我公司进行执行合同并加工生产设备。我公司考虑企业信誉,我公司将进行接下来的上级省煤器管系生产工作。预计10月20日前完成上级管系生产。10月1日过后我公司与设计单位及贵公司工程部到泰州梅兰厂与业主方沟通已加工完成的下级省片管系返修事宜。争取业主方能够同意我公司的返修方案。我公司争取10月底完成相关设备的生产工作。由于业主的要求极为严苛,造成我公司生产成本急剧增加。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原有的追加9万费用的基础上,适当追加一部分费用。”同年10月11日,龙某科杰公司发送邮件给光华锅炉公司,载明:“因贵司所供第一套设备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国标及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所要求的标准,业主方据此提出要求贵司对该批产品作报废处理,不同意该批次残次品再次用于本项目上。但贵司对此合理要求一直拒不接受,且一再延误设备交货期,给我司项目执行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鉴于贵司一再出现的严重违约行为,且对我司的再次督促一直怠于回复,为防止后续合作中继续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我司特此声明自即日起终止与贵司的合作关系。请贵司务必于本周五(2018年10月12日)前将我司支付贵司的二、三套设备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445333元退还我司。其他因违反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给我司实际造成的损失我司将另行追究,具体视贵司接下来的配合程度而定”。同年11月17日,光华锅炉公司复函给龙某科杰公司,载明:“贵公司关于《泰州梅兰项目省煤器采购合同》的合同终止通知函,我司已收到。针对贵公司通知函中提到的两点问题,我公司答复如下:1.贵公司提出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国标及双方合同和技术协议的标准要求,我公司在2018年8月10日的答复函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情况。我公司并且出具第三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产品合格证书,至于产品是否为残次品,我公司一直建议由双方信得过的检测单位进行产品判定。不应该由非专业人士及贵公司来判定产品的好坏。2.我公司从合同签订到第二台产品制造过程,我公司始终及配合贵公司处理各项事宜。不存在我公司故意推脱和延误交货现象。对于业主方终止采购使用我公司产品,我公司也与业主方进行深入的沟通。业主方王厂长对三方(贵公司、我公司、施工单位)都不满意,至于不采购我公司产品的原因王厂长的意思是采购前没有到我公司实地考察了解过我公司。用不用我公司产品我们只能与贵公司协商。我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合约关系,没有办法影响业主方的采购意向。3.我公司按照贵公司的要求,已经提前采购并生产加工了两台套的省煤器设备,我公司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严重违约行为。现在贵公司要求终止《泰州梅兰项目省煤器采购合同》项目,我公司已生产加工了两台省煤器设备(其中集箱连接管已经发往现场三台套,省煤器给水管道三台套)。我公司现在要求贵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要求,支付我公司两台省煤器设备的剩余款项合计人民币460000元(含第三套连接管价格和给水管道价格)。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履行合同契约精神支付我公司的余下款项。对此,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8月27日、8月31日,江苏省特种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分别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证明光华锅炉公司生产的承压蒸汽锅炉部件蛇形管系、下级省煤器出口集箱、上级省煤器出口集箱的制造安全性能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8年10月19日,龙某科杰公司与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签订《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省煤器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龙某科杰公司向中科公司购买省煤气器设备用于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二、三台炉,合同总价为240万元;交货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2月16日前。后因税率调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从120万元调整为116.8965万元。合同签订后,龙某科杰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7日、5月24日、8月29日、2020年1月19日、6月11日、2021年1月28日、6月8日向中科公司付款72万元、36万元、36万元、20万元、16万元、8万元、49.5594万元、0.6628万元。中科公司向龙某科杰公司出具了总额为236.89655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一审中,双方关于已交货的数量陈述不一,龙某科杰公司陈述:仅收到第一台设备的全部零部件,并未收到第二台和第三台的设备部件。光华锅炉公司陈述:除了第一台设备外,还向业主方交付了第二台设备80%的零部件,其中第一批送过去的下半部分166片蛇形管说有质量问题让拉回去整修,后来整修完毕业主方直接提出不要了就没有再送过去,另外还有一车运过来直接就绝收了。第三台没有生产。为证明其陈述主张,光华锅炉公司要求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并提交陈某与驾驶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清单照片(来源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到庭陈述:其为无锡市爱林运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8年7月~10月光华锅炉公司委托其送货到泰州梅兰公司,大概运了20次,运的是锅炉配件。印象中有一次是从泰州梅兰公司拉回光华锅炉公司的,因为质量有问题,后来返修后又拉回去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18年7月至9月10日,陈某陆续要求驾驶员从光华锅炉公司拉货,部分驾驶员卸货后向陈某拍摄发货清单照片,照片上部分有梁星光的签名。双方均认可自最后一次邮件往来开始直至龙某科杰公司向法院起诉,双方并无其他沟通,龙某科杰公司称其打电话询问梁星光什么时候订第二台、第三套,梁星光答复他们已经从另外公司定了相同的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泰州梅兰热电烟气SCR改造项目省煤器设备采购合同》及8月2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一)涉案合同是否已解除的问题。本案中,龙某科杰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光华锅炉公司发函,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第二台、第三台设备的预付款,光华锅炉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回函,并未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仅要求龙某科杰公司支付其已交货部分的剩余款项,应依法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光华锅炉公司发函后,龙某科杰公司不再要求光华锅炉公司供货,光华锅炉公司亦停止生产和供货,双方以实际行为亦表示认可合同的解除,故依法认定涉案合同已解除。光华锅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履行之基础,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二)光华锅炉公司实际向龙某科杰公司供应的设备款项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龙某科杰公司要求光华锅炉公司退还第二台、第三台设备的预付款,光华锅炉公司要求龙某科杰公司支付第二台、第三台设备剩余的所有货款。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已供应的设备零部件数量陈述不一,龙某科杰公司称仅收到第一台设备的全部零部件,光华锅炉公司称除无异议的第一台设备外,第二台设备已完成了80%的供货。对此,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意见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光华锅炉公司作为供货方,应提供相应的供货凭证证明其供货的事实,但其未能提供龙某科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清单原件;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光华锅炉公司亦自认返厂整修的下半部分166片蛇形管后因业主方不要了就不再送货,另外有一车货物当时就直接被拒收了,因光华锅炉公司未能保存完备的原始发货清单,导致实际供货数量无法查清,该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根据龙某科杰公司提交的其司与案外人中科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凭证,龙某科杰公司已向案外人中科公司采购了第二台、第三台全部省煤气器设备,光华锅炉公司亦在庭审中陈述其询问梁星光何时定购第二台和第三套设备时,梁星光告知其已从其他公司定购了后两套设备。综上,依法认定光华锅炉公司实际仅供应了第一套设备,故龙某科杰公司应向光华锅炉公司支付第一套设备的款项1113333元,多余款项379000元光华锅炉公司应予退还。关于光华锅炉公司要求龙某科杰公司支付第二台设备和第三台设备剩余的款项1847667元的诉请,因双方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第三台设备并未生产,现合同已解除,其并未生产且交付该设备,要求龙某科杰公司支付第三台设备款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二台设备,承前所述,光华锅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其要求龙某科杰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正式发票是经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合同约定了“卖方需向买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现龙某科杰公司已支付了1113333元货款,光华锅炉公司应履行开票义务。关于应退还款项的利息,鉴于双方对是否应退还货款发生异议,该部分利息应从龙某科杰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光华锅炉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违约行为。本案中,龙某科杰公司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泰州梅兰热电锅炉改造项目省煤器管排质量事故简报》予以证明,光华锅炉公司对此陈述不予认可,称产品合格,并提交产品合格证及江苏省特种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予以证明。对此,《泰州梅兰热电锅炉改造项目省煤器管排质量事故简报》系业主单位泰州梅兰公司联合监理单位作出的产品质量认定,并非第三方鉴定结构作出的产品质量认定,以此作为证明产品质量存在必须作报废处理问题的证据并不充分;光华锅炉公司所举的产品合格证系其单位出具,江苏省特种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仅是对产品安全性能所做的认定,而非质量认定,故其以此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并不充分。结合质量事故简报及光华锅炉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的邮件回函,依法认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是通过返厂打磨补焊处理还是作报废处理双方存在争议,导致后期双方就交付期限发生争议。但客观上,结合双方发函内容及光华锅炉公司举证的到货信息统计,在双方就质量发生争议前,光华锅炉公司并未按照交付期限的约定按期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因产品质量及处理方式发生争议后,双方又于2018年8月28日以会议纪要形式重新约定第一台、第二台的交付时间,光华锅炉公司亦未按纪要约定按期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龙某科杰公司要求光华锅炉公司按合同总标的额334万元的20%承担违约金66.8万元,光华锅炉公司对此并不认可,龙某科杰公司陈述因光华锅炉公司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为:1.因产品质量问题,安装上去又拆除导致其司给施工单位增加的费用;2.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成本增加;3.对公司造成声誉影响。对此,合同明确约定了在货物安装前龙某科杰公司的验货义务,尺寸误差等瑕疵均可在安装前及时发现,以避免安装后再次拆除导致的拆除成本损失,故龙某科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在安装完毕业主检测时发现质量问题后,就整改措施发生争议,在龙某科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必须作报废处理的情况下,在此期间发生的成本增加龙某科杰公司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龙某科杰公司并未实际举证以上损失的具体数额,兼顾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光华锅炉公司逾期的天数、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光华锅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科杰公司退还货款379000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光华锅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科杰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光华锅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科杰公司出具金额为1113333元的增值税发票。四、驳回光华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23元,由龙某科杰公司负担5949元,光华锅炉公司负担8274元。一审案件反诉费10715元,由光华锅炉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光华锅炉公司二审提交一份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案涉项目省煤器总图,证明目的为:通过对比该图与发货清单中的零部件代码、名称、数量,就表明光华锅炉公司交付配件已经超过一台省煤器的配件数量,超出部分已经达到单台省煤器的80%。龙某科杰公司质证意见为:该图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该设计图为打印件,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本案省煤器直接相关,无设计单位的意见,故其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且即使该证据属实,亦不能有效证明“实际送货数量”这一事实,故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认定2018年9月28日光华锅炉公司复函给龙某科杰公司,该事实认定有误,应为2018年9月29日,二审予以更正。此外一审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新查明:光华锅炉公司述称,泰州梅兰热电锅炉项目中,起初发货的第一套设备运回返修了,现在已安装的第一台设备实际上使用的是计划中的第二台设备,设备返修后再运过去后被业主方拒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光华锅炉公司退还货款37.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无事实依据。光华锅炉公司上诉认为,其未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台实际发货数量已达80%,不存在延迟发货情形。综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光华锅炉公司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
首先,光华锅炉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关于第二台设备已供货80%的事实主张。需要明确的是,设备生产与交付不可混为一谈,光华锅炉公司生产了第二台设备部分配件不能等同于其已完成交付义务。2018年9月29日光华锅炉公司致龙某科杰公司的《答复函》中载明:“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第一台省煤器所有设备。并加工完成第二台设备的下级省煤器所有管系和上级省煤器管系的弯制及对接焊接工作……将进行接下来的上级省煤器管系生产工作。预计10月20日前完成上级管系生产”。由此可见,截至2018年9月29日,光华锅炉公司尚未完成第二台设备的生产工作,遑论完成交货。而2018年11月17日光华锅炉公司致龙某科杰公司《告知函》中载明:“我公司已生产加工了两台省煤器设备(其中集箱连接管已经发往现场三台套,省煤器给水管道三台套)。”从该函件内容可以看出,此时光华锅炉公司尚未完成交付第二台设备的合同义务。并且,光华锅炉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其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一审中光华锅炉公司提供的证人陈某对于最后一次送货时间表示“说不清楚”,而从龙某科杰公司2018年9月20日发送给光华锅炉公司的邮件来看,光华锅炉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左右完成第一台设备的交货。二审中光华锅炉公司述称2018年9月20号左右发出的第二台设备被项目业主方拒收,在法庭询问“80%”的比例是否包含被拒收的货物时,该公司表示包括。综合上述证据,光华锅炉公司该项事实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依法不能认定其已交付第二台设备的80%。
其次,光华锅炉公司确实存在延迟交货行为。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交付进度为:三台设备分别应于2018年7月18日前、2018年8月5日前、2018年8月20日前送到交货地点。光华锅炉公司未能按照该约定期限交付设备。之后双方于2018年8月28日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第一台、第二台设备分别应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生产、通过业主方验收及交货。按照纪要内容,光华锅炉公司不仅要按期交货,还要按期通过业主方验收。从本案事实来看,光华锅炉公司此后并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期限交货,2018年9月29日光华锅炉公司致龙某科杰公司的《答复函》表明,光华锅炉公司当时仅完成了第一台设备的生产和交付,预计10月底方能完成第二台设备的生产工作。上述事实经过充分证明,光华锅炉公司在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延迟交货行为。
再次,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应认定已解除。合同既可以因双方一致同意而解除,也可以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解除。2018年10月11日龙某科杰公司发送给光华锅炉公司的邮件中指出,因光华锅炉公司拒不接受业主方报废有关产品的要求,且已在延误设备交货期,故声明中止合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龙某科杰公司上述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光华锅炉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交付符合约定要求的设备。如前所述,2018年8月2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新的协议,重新约定了交货期限,并明确光华锅炉公司负有按期通过业主方验收的义务,而事实上光华锅炉公司没有完成上述主要合同义务,龙某科杰公司多次催告后光华锅炉公司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龙某科杰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一审酌情认定违约金为10万元,并无不当。案涉设备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光华锅炉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远超1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逾期天数、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光华锅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3元,由上诉人无锡光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丁 莉
审判员  窦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