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677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平凉市。
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盐城亭湖区环保科技城风翔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6年9月9日,个体户,现住福建省。
原告**诉被告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