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22执保62号
申请人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站前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0978734Y。
法定代表人万志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龙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1491939F。
法定代表人李秋红,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岗,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李秋红,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宋发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王岗、李秋红、宋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5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王岗、李秋红、宋发生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函单号:PZDM201936060000000042),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王岗、李秋红、宋发生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