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0978734Y,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江滨花苑****。
法定代表人:万志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文,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37582X9,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岗,公司总经理。
***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20)赣0681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12975元,截止至2020年11月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129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旺福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已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本院已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提出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意见。2020年11月13日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后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