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站前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0978734Y。
法定代表人:万志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龙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1491939F。
法定代表人:李秋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发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宋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6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宋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宋发生即日起履行(2019)赣06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宋发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宋发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晒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