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恢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站前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0978734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龙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149193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鹰潭市余江区有一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鹰潭市余江区(产权证号:0××2)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