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站前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0978734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龙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149193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代代福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