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财保70号
申请人: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5027435B,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芦浦社区启动区时代大道以东地块。
法定代表人:卢成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138939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624室。
法定代表人:徐桂宝。
申请人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桥支行3305××××0152账户中的存款3112408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大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桥支行3305××××0152账户中的存款3112408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苍南县中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德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