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1254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4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2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