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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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1254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4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2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