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嘉善宾馆与浙江一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民初字第2300号
原告:嘉善宾馆(普通合伙)。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路1号。
委托代理人:薛岭。
被告:浙江一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洪高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宾馆(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一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宾馆(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宾馆(普通合伙)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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