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琪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8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9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琪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玲
法官助理  段云婷 书 记 员  俞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