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349号
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东安设备库(德州路中***钻井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6574623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159264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全民健身中心D馆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9460J358。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淳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竹园里138号砖墙经济园A区1幢30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5Y0JN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淳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淳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