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72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RT0E。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C8L4P。
法定代表人:盛芳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皖1602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冷链物流园7-6#楼130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及6-11#楼101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现因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冷链物流园6-11#楼101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冷链物流园6-11#楼101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