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296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二区4号楼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7RY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