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区钦工镇新荣水泥预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P977R5J,住所地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淮安区钦工镇新荣水泥预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Q3G2N3Y,地址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万志祥,该厂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区钦工镇新荣水泥预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兰
审 判 员 颜士和
审 判 员 滕建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成
书 记 员 朱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