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02民初4717号
原告: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242弄20号皇冠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983551924。
负责人:李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勇,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旺,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李勇,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1111429H。
法定代表人:占志杰。
第三人:莆田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荔园小区内会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796070652U。
法定代表人:郑元发。
原告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被告李勇与第三人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莆田市路灯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且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怡青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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