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部第六地形测量队、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4918号 原告(反诉被告):自然资源部第六地形测量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新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成,******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延寿中街**荔园小区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温泉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自然资源部第六地形测量队(以下简称“国测六队”)与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16日,城建公司向本院递交反诉状。本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2019年10月30日,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测六队的反诉。 本院认为,城建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8636元,由莆田市城建市政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