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5183号
原告:俞海,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鸠江区二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俞海与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俞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2019年5月29日,被告***以其经营的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需资金周转为名,二次打电话给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被告承诺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给付利息。二次借款原告均按被告要求汇入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但至2019年5月29日的80000元款项出具以后,被告开始拖延、推诿,利息也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俞海提供的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诉。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